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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auline 于 2014-10-7 11:14 编辑
2014年骑彩云南“雄冠”杯自行车赛(安宁站)
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安宁市人民政府:
安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二、承办单位:云南雄冠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三、赞助单位:
四、支持单位:安宁市交警大队
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
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
昆明市西山区卧云山旅游区管委会
五、协办单位:昆明门道广告有限公司
凯路仕自行车运动俱乐部
美利达自行车运动俱乐部
六、比赛时间、地点
(一)时间:2014年11月1日(星期六)上午10:00发令
(二)起点:安宁市温泉金色螳川景区广场(木羊缘停车场)
终点:卧云山旅游区管委会
七、比赛路线:
赛段全程约50km,起点安宁市温泉镇金色螳川景区广场(木羊缘)——沿安(安宁)富(富民)公路(XA87)途经三家村——却普厂——奶母庄——青龙镇——安宁水神峤风景区——青龙峡风景区——至安富路接和下路岔口右转过桥沿和下路上坡——至卧云山旅游区管委会(终点)。赛段前32km为峡谷丘陵赛段,最后16km为山地爬坡赛段。
海拔:1750m——2365m
八、竞赛项目
(一)公开组(1996年12月31日前—1959年1月1日后)
(二)中年组(1979年12月31日前—1959年1月1日后),
(三)女子组(1996年12月31日前—1959年1月1日后)
(四)体验组(凡年满16周岁至60岁以下者均可报名参加,不交报名费,不计成绩,参与骑行者均获赠礼品一份。
九、参赛办法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身份证及驻昆外籍自行车爱好者持有效护照报名参赛;
(二)本次比赛三个竞赛组别均每人收取50报名费。报名时提供本人真实有效信息,由组委会统一购买意外伤害险。参赛运动员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三)本次比赛只限山地自行车(轮胎≥1.5),所有参赛者必须保证参赛车辆车况良好,且满足比赛要求,任何因车辆质量、状况或使用不当造成的伤害或损失,活动举办单位一律不负责,组委会不提供赛前维修服务。
(四)现役自行车运动员或退役不满4年的专业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
(五)参赛运动员须身体健康,无不宜激烈运动病史。与主办单位签定《风险及责任申明书》。
十、竞赛办法
(一)竞赛采用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二)运动员必须将号码布和号码牌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号码布固定在后背,号码牌固定在车把正前方)。
(三)按组别分别发车。
(四)检录时队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
(五)关门时间:考虑到交通管制和运动员的健康因素,运动员落后领先集团10%和明显落后的运动员,裁判长有权令其停止比赛。运动员可选择收容车或自行返回。
十一、奖项设置
(一)本次比赛设个人名次奖。各组别前三名获得者,分别颁发奖杯及证书,其他名次获得者颁发证书,所有完赛女运动员均获参赛奖一份。
(二)男子公开组、中年组均录取前二十名。女子组录取前十五名(关门时间内完成比赛均获参赛奖)
(三)奖金设置
十二、报名办法
(一)本次比赛接受个人和集体报名。报名必须填写个人报名表;集体报名须填写集体报名表,并附上个人报名表。可到云南雄冠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kmxg.net)下载报名表,也可至云南雄冠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领取报名表。
(二)报名时间:2014年10月8日至10月24日截止。
(三)报名地点
(1)网站报名:请登录云南雄冠体育发展有限公司(http://www.kmxg.net)下载电子报名表,填写后发送至kmxg2008@126.com
(2)组委会报名处:云南雄冠体育俱乐部。
地 址:昆明市东风东路99号拓东体育中心风雨巷内雄冠体育馆
联系人:阙洪自 13577104797
电 话:0871-63122249、63125899
传 真:0871-63122249
(3)凯路仕自行车生活馆
地 址:昆明市滇池路2号方舟大厦1楼
联系人:徐先生
电 话:0871-64151211
(4)凯路仕自行车旗舰店
地 址:昆明市环城南路657号
联系人:段先生
电 话:0871-64612509
(5)物品发放:报名确认后,
请于赛前1天到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处领取参赛物品,网站报名的运动员到组委会报名处领取参赛物品及号牌。并同时交验本人身份证,并按要求签署参赛免责声明,手续不完备者不得参赛。
(三)报名时每人交报名费50元(体验组除外)。
(四)报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报名表;
2.所有参赛人员需提供相关身份资格的证明资料(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风险及责任申明书》)。
注:凡通过网上报名的个人和集体,在报名后3个工作日内须将报名费交云南雄冠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富滇银行昆明新民支行
账 号:939011010000151004
支付宝:
如到时未收到报名汇款,将视为报名无效。一经报名不来参赛者,组委会概不退报名费。
十三、本规程解释权归大赛组委会所有。
十四、本规程未尽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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